东阿县“人才飞地“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人才引进重道,鼓励和支持我县重点企业到县外建立人才研发飞地,依托外地优秀人才资源开展技术攻关、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强化新日动能转换人才支撑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兴鲁”行动打造新时代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鲁发(2020)2号)、《山东省柔性引进人才办法》(鲁人社发【2019)36号)和聊城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水城优才”工程激活人才制度效能的意见》(聊发【202014号)等文件,构筑"不为所有,但为所用”的柔性引才模式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研发飞地(以下简称“人才飞地”),是指总部设在我县的企业到县外人才集聚地区建设以人才引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创新团队建设和企业孵化为目标的人才平台。其重要任务是组建人才团队对总部企业的关键技术进行研发攻关和产品试验,其所研发的成果须回到总部企业进行转化。
第三条“人才飞地”的两种类型:
第一类:研发机构,支持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单独或与海外和国内重点城市的企业、高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合作,建设实验室和技术平台等研发机构,共享科技创新资源提升自身创新能力!促进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以及项目的本地产业化。
第二类人才工作站支持企业在一线城市或与其有合作关系的高层次人才所在地设立人才工作站,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为我县企业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科研成果转化、新产品研发和招才引智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由报主体和条件
第四条人才飞地”的申报主体为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
第五条研发机构申报“人才飞地”的条件:
(一) 由报单位对研发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研发机构与申报单位在主营业务领域和研发方向上应具有一致性。
(二) 研发机构应当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100万元·
(三) 研发机构办公和科研场地不少干100平方米
(四) 具有一定的研发技术力量,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研发人员(年销售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机构内专业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年销售亿元以下的企业专业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五) 每年研究开发自选新产品或课题不少于2个。
第六条人才工作站申报“人才飞地”的条件:
(一)办公地不少于100平方米,专职人员不低于3人。
(二)申报单位聘请的人才不低于3人,均应取得博士学位或具翻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
(二) 申报单位须与人才签订3年以上的聘用协议或者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三) 人才每年为申报单位累计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2月。
(四) 申报单位每年为各类人才申报国家级'省级高层人才称号。
(五) 每年能够为申报单位提供1项以上新技术或解决1项以上技术难题第三章遴选程序
第七条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科技局下发遴选通知,部署安排申报工作
第八条县科技局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后报县委组织部。
第九条县委组织部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进行实地考究。
第十条根据论证和实地考察的结果确定拟认定的“人才飞地”名单,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县委组织部将“人才飞地”候选名单通过东阿政务网和东阿新闻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十二条候选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支持保障
第十三条"人才飞地”管理期为2年,自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管理期满后,由县委组织部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不合格的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
第十四条对被认定为“人才飞地”的企业,根据研发投入费用及聚集人才数量等因素,县财政分别给予5-10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资金,用于研发投入或者人才奖励。研发机构全职聘用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电报东阿县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并享受县内引才政策相关支持。
第十五条 对被认定为“人才飞地”的企业,自主申报并成功入选国家级、省级人才称号的,根据当年考核得分情况给予10-20万一次性奖励,用于奖励企业和人才。
第十六条县科技局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申报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经费专款专用,强化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人才飞地”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电查工作贯彻合作始终,对申报和管理期内弄虚作假等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人才飞地”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政策引导企业自主经管、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第十九条县委组织部负责“人才飞地”建设的宏观指导县科技局负责"人才飞地”的建设管理、系统规划和绩效评估严格履行设立调整和撤销方面职责:县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人才飞地”奖励所需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